四川男子收购赃车被禁止从事废品经营活动半年
近日,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首次对有可能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建议了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该建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被告人谢礼龙在其父母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帮助父母从事零星收购活动,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在明知摩托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先后从张某某和李某某手中收购摩托车五辆。承办检察官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六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谢礼龙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次犯罪,归案后有悔罪表现,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故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了禁止谢礼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废品经营活动的量刑建议。以上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和支持,遂作出被告人谢礼龙因收购盗窃得来的五辆机动摩托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对其禁止从事废旧物品经营活动六个月的判决。
被告人谢礼龙在其父母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帮助父母从事零星收购活动,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在明知摩托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先后从张某某和李某某手中收购摩托车五辆。承办检察官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六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谢礼龙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次犯罪,归案后有悔罪表现,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故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了禁止谢礼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废品经营活动的量刑建议。以上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和支持,遂作出被告人谢礼龙因收购盗窃得来的五辆机动摩托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对其禁止从事废旧物品经营活动六个月的判决。